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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防治法》的頒布為促進我國職業病防治,保障勞動者健康及相關權益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武器。
2024年4月25日—5月1日是第22個全國《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今年的宣傳主題是:“堅持預防為主,守護職業健康”。
那么,什么是職業???勞動者懷疑得了職業病該怎么辦?職業病病人享有哪些待遇?
1、《職業病防治法》的宗旨是什么?
職業病防治法》的宗旨是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2、什么是職業???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確定職業病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一)必須有勞動關系,患病者是企業、事業單位或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
(二)必須在從事職業活動的過程中產生的;
(三)必須是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四)必須是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所列的職業??;
(五)必須符合國家職業病診斷標準。
4、什么是職業病危害?
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如: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粉塵、化學因素、噪聲、高溫、放射性物質等
5、我國法定職業病有哪些?
目前我國法定職業病共10大類132種。
6、職業病防治的責任主體是誰?
用人單位是職業病防治的責任主體,應依法保障勞動者的健康權益。
7、勞動者享有哪些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
(一)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二)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三)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四)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
(五)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六)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七)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8、勞動者應盡的義務有哪些?
勞動者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增強職業病防范意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
9、可以在哪里申請職業病診斷?
當勞動者懷疑自己得了職業病,可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10、診斷職業病需要哪些材料?
①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包括在崗時間、工種、崗位、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名稱等);
②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③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④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還需要個人劑量監測檔案等資料。
11、職業病診斷所需資料由誰提供?
職業病診斷、鑒定需要用人單位提供有關職業衛生和健康監護等資料時,用人單位應當
如實提供,勞動者和有關機構也應當提供與職業病診斷、鑒定有關的資料。
12、在職業病診斷、鑒定過程中,當事人對勞動關系、工種等有爭議怎么辦?
職業病診斷、鑒定過程中,在確認勞動者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時,當事人對勞動關系、工種、工作崗位或者在崗時間有爭議的,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接到申請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并在三十日內作出裁決。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主張有關的證據的,仲裁庭應當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用人單位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職業病診斷、鑒定程序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期間,勞動者的治療費用按照職業病待遇規定的途徑支付。
13、對職業病診斷結果有異議時該怎么辦?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機構作出的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診斷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申請鑒定。職業病診斷爭議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組織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
職業病鑒定實行兩級鑒定制,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鑒定。
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診斷鑒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鑒定組織所在地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申請再鑒定,省級鑒定為最終鑒定。
14、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有誰承擔?
由用人單位承擔。
15、職業病病人享有哪些待遇?
(一)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患者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
(二)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患者,應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三)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
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四)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
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五)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該用人單位承擔;
(六)用人單位在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時,應當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七)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系的職業病患者,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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